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鷹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都市麗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