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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