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187號
TCEV,96,中補,1187,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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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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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