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185號
TCEV,96,中補,1185,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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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甲○○
            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健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凱健富
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
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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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健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