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甲○○
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健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凱健富
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
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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