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568號
原 告 何亞凡
被 告 林忠志
林錦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吳誌銘律師
楊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給付佣金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擴張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100萬元,惟未據繳納追加起訴部分之裁判費,經 本院於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 正,有上開筆錄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庭詢問簡答表1份附卷足稽,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