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5年度,218號
LTEV,95,羅簡,218,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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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張昭億即展億企業社
被   告 台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承攬訴外人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福派出所辦公廳舍興建工程,於民國九十二年間與原告簽訂
工程分包合約書,將鋁門窗工程部分轉包給原告展億企業社
,嗣後原告業已依約完成鋁門窗工程,被告即以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五紙(以下稱系爭支票)支付上開工程款,詎系爭支
票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四
十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
程承攬契約書影本一件、統一發票影本二份及支票五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八十八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日
附表:
┌───┬───┬────┬───┬────┐
│票據號│票載發│票面金額│發票人│ 付款人 │
│碼 │票日(│(新台幣│ │ │
│ │民國)│;元) │ │ │
├───┼───┼────┼───┼────┤
│DQ0021│93年9 │50,000 │冠鈞石│中國信託│
│714 │月10日│ │材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宜蘭分行│
├───┼───┼────┼───┼────┤
│DQ0021│93年8 │90,000 │冠鈞石│中國信託│
│707 │月17日│ │材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宜蘭分行│
├───┼───┼────┼───┼────┤
│DQ0021│93年9 │100,000 │冠鈞石│中國信託│
│708 │月17日│ │材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宜蘭分行│
├───┼───┼────┼───┼────┤
│DQ0021│93年10│110,000 │冠鈞石│中國信託│
│709 │月17日│ │材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宜蘭分行│
├───┼───┼────┼───┼────┤
│AI9284│93年7 │90,000 │台融營│萬通商業│
│384 │月27日│ │造有限│銀行宜蘭│
│ │ │ │公司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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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