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96年度,71號
CPEV,96,竹東簡調,71,200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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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葉雲達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亦未詳載當事人
  資料,同時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且原告
  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補正當事人資料、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
  (三)提出起訴狀一份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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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