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6年度,1295號
CCEV,96,潮小,1295,200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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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徐健銘
被   告 乙○○即蔡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第一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其逾期第二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其逾期第三個月起至第六個月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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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