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正即協宏鋁門窗行
訴訟代理人 歐永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分別於106 年6 月26日、106 年6 月27日送達上訴人 之訴訟代理人及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 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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