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5年度,529號
SDEV,95,沙簡,529,2007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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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勝裕即勝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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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