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6年度,11號
TPEV,106,北消小,11,2017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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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原   告 許家銘
被   告 鈺鴻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20日在被告公司以新臺幣( 下同)18,620元購買精工牌魯邦三世太陽能電波錶乙隻(下 稱系爭手錶),當時店員說全國任何精工錶特約店均可做售 後服務及更換電池,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將系爭手錶送至被 告處維修,然店員直接說系爭手錶根本未損壞,藉此規避「 機蕊保固3年」義務,再原告直至今年1月中旬始知該錶需送 到日本維修或更換電池,工資不算,每次運費就要1,000 元 ,且需時至少3至4個月,被告於售出系爭手錶時故意不告知 系爭手錶需送到日本維修之條件,附隨義務不夠完整,構成 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手錶 日後維修或更換電池之運費,依被告所告知每次運費為1,00 0元,其保守預估換電池要10次,共10,000元,另105年7月1 5日之維修費其預估為2,000元,合計12,0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元,及自10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是在102年7月20日購買系爭手錶,於105年7 月15日將系爭手錶送來店裡維修,系爭手錶是太陽能手錶, 不用更換電池,使用年限約8到10年,但先決條件是要照光 ,而且要照3天,如果沒有運作就要拿回來。被告銷售時都 會告知台灣精工會提供在旗艦店購買的產品保固期是3年, 店家只負責銷售,並不負責維修,系爭手錶於105年7月20日 前都在保固期間內,所謂保固就是全省有銷售精工錶的店家 會做代送到台灣精工維修部,店家不會直接維修,這是給消 費者比較好的保證,台灣精工維修部是依據各種不同的機蕊 判斷,有些可以在台灣維修,有些要送到日本去維修,系爭 手錶是屬於要送去日本維修的,但是在保固期間內,內部機 蕊有任何的問題,台灣精工都不會收取任何的費用,包含送 去日本維修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費用,原告送系爭手錶來時, 根據其判斷就是沒有照光,因完全沒有電量,所以其請原告 回去要照光72小時,但原告離開後即未再與被告聯絡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 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銷售時故意未告知系爭手錶需送到日 本維修之條件,構成侵權行為,請求更換10次電池運費計10 ,000元,及預估105年7月15日之維修費2,000元,合計12,00 0元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上述主張, 尚難憑採,自難認原告對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 在。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更換電池運 費10,000元,及維修費2,000元,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 元,及自10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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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鴻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