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924號
TPEV,106,北小,924,201707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24號
原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訴訟代理人 莊德和
被   告 葉美玲
兼訴訟代理人葉志鴻
被   告 葉美秀
      葉林春(葉志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本件房地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39258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請原告及被告提出買受人何時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證明文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