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49號
PCDV,104,建,149,20170627,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移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汎宇
被 上訴人 書浮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 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 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可 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1/1頁


參考資料
移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書浮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