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鋼板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佰參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
仟捌佰柒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
○○村○○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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