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鋼板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96年度,16號
SYEV,96,營簡補,16,200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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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鋼板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佰參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
仟捌佰柒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
○○村○○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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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