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95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楊耀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41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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