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6年度,1070號
SYEV,96,營小,1070,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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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之2
被   告 丙○○
被   告 尚鴻投資顧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4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緣第三人茂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永公司」)自88年10 月底起向聲請人前任職之樹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樹 標公司」)訂購PE伸縮膜五批,總價88,201元,有茂永公司 於樹標公司出貨單五紙上簽名收貨可憑。嗣茂永公司人去樓 空,樹標公司自始至終,分毫未受償付。事情顛末詳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212 3號不起訴處 分書;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 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又,法人 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 項聲請,致法人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 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 責。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民法第35條分別定有明文。尤以 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此等規定,乃為保護與之交易之人之債 權安全而設,董事違反上開規定者,不能謂無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債務人等既為茂永公司之董事, 自應連帶負責。另一債務人己○○當時任職茂永公司採購人 員,協助伊等騙取貨物,係共同加害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云云。
二、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 。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 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係 主張被告丁○○住台南縣下營鄉○○路○段68 號,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20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云云。然查 ,依據前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意旨,所謂侵 權行為地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然參諸 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立法理由,就不法行為地傾向於指係實 行不法行為之地,而非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益徵最高法 院上開判例載示「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之旨,宜採限 縮解釋,而認所稱結果發生之地,係與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 實之全部或一部,有直接或最重要之牽連關係者為限,原告 主張:被告等既為茂永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11 條第 2項、民法第35條之規定者,不能謂無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自應連帶負責。另一債務人己○○當時 任職茂永公司採購人員,協助伊等騙取貨物,係共同加害人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核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且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共 同訴訟類型。
三、查訴外人茂永公司營業所位於台北縣永和市,但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在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所定被 告數人之共同訴訟,若有該法第四至十九條特別審判籍下, 則被告丁○○住所所在地法院此時對之無管轄權,原告僅得 向該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法院起訴。
四、又如前述,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者,有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特別審判籍規定適用,本件侵權行為地 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50巷8弄2號1樓」,業經原告在 民國96年4月13日陳報狀中陳明綦詳。又被告住所所在地不 在同一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 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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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鴻投資顧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