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096號
TPEV,106,北小,2096,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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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富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賓(原名張鴻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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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