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066號
TPEV,106,北小,2066,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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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0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建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3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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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