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065號
TPEV,106,北小,2065,201707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065號
原   告 黃繼林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4樓之3,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
風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