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共設施瑕疵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47號
PCDV,103,訴,2247,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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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
上 訴 人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柔
上 訴 人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3年度訴
字第2247號請求確認公共設施瑕疵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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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