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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