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99號原 告 葉信宏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白禮維律師被 告 張美苓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被 告 張孟茜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