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10510號
PCEV,96,板簡,10510,200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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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溫涵莉原名溫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借據第十四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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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