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同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向本院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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