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370號
原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370號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叁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捌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