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
被 告 畢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