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9號
PCDM,106,附民,59,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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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   告 吳德一 
      林慧瑩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德一林慧瑩被訴背信案件 ,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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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