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599號
TPEV,106,北小,1599,201707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159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15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