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6年度,1413號
TPAA,96,判,1413,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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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41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 仲 律師
      林鈺珊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    送達處所同上
參 加 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
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5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上訴人主張:(一)查異議證據2(即引證1):SESASTRA 公司之技術建議事項」(即「Technical Recommendations for ASTRA Universal LNBs(1070.12.75)」此技術建議事 項早於1994年12月19日即已公開)所揭露,系爭專利顯不具 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不應核給專利。又異議證據2 (即引證1)第4頁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已明確指出,Low/High Band switching is achieved via a22kHz tone signal and the polarity is selected using the 13/18Volt supply voltage,(譯:其中Hz即赫茲,為頻率單位;tone 為音頻訊號;以及polMiq為極性,用以將訊號分為垂直及水 平訊號)。且異議證據2(即引證1)第3頁及第4頁所示之特 性(characteristics)中均揭示低頻為10.70.11.7OGHz, 而高頻為11.70.12.75GHz。換言之,異議證據2(即引證1) 已揭示系爭專利中高、低頻及垂直和水平訊號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圖5及圖6揭示之降頻器及多重選擇闖關均為習知技 術,且其申請專利範圍2、5之附屬項,和圖5及圖6所揭示者 完全相同。顯然系爭專利僅係「降頻器」及「多重選擇閉關 」兩者之結合,為習知技術簡單之相加而不其相乘之效果, 自不符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再者,異議證據2(即引證1) 第5頁亦已揭示四輸出之技術內容,且其最後一行敘述', Typical realization concepts for Universal LNBs are shown in Figures 1to3",即為Universal LNBs(通用降頻 器)之典型概念可參見圖1至3,其中「圖2」(Universal Twin LNB)及「圖3」(Universa l SMATV LNB)即分別為



「雙輸出」和「四輸出」型式之降頻器(LNB)。顯然,通 用降頻器並未指出圖1至3必須獨立參考而不得結合,反而認 為不論二輸出或四輸出均屬「Universal LNBs(通用降頻器 )」所包含之範疇,表明二輸出與四輸出僅為輸出數量不同 ,兩者並無其他特殊之處,且該等概念實可綜合圖1-3而得 。(二)因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完全相同於異議證據2及補 強証據1,而其「增加輸出埠之數量」即增為四輸出,此技 術手段實已揭露於異議證據2,且相對於異議證據2及補強証 據1為熟悉此項技藝人士所易思及且無功效之增進,不具新 穎性及進步性,應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系爭專利之技術手 段至多不過是增加輸出埠的數量,惟輸出埠數量之增減即為 形狀、排列之簡易變更,乃熟悉此項技藝者可直接推導,或 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因此被異議案自不具新穎性 及進步性,更何況四輸出埠的技術特徵,也早為異議證據2 及訴願補充理由附件七內,是以系爭專利當然不符新型專利 之要件。依上開專利審查基準第2-2-20頁規定,組合新型係 指將複數個既有之構成要件組合而成之新型而言。此種組合 新型與集合新型不同之處,在於組合新型可產生某一新功效 或增進某種功效,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非能輕易完成。至於集 合新型,因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故為熟習 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據此,系爭專 利之技術手段,無非僅將二個輸出埠的降頻器集合在一起, 僅可稱為一集合發明而非組合發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可知其標的為「一種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 頻器,主要是結合雙極性衛星降頻器與多重選擇閉關而成為 一體成型之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換言之, 該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標的之結構特徵,在於一結合雙極性 衛星降頻器與多重選擇開關而成之一體成型雙極性四輸出多 重選擇衛星降頻器。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6頁最後一段亦聲 明該創作之特點,係將兩個習知的產品(雙極性衛星降頻器 與多重選擇開關)結合在一起,因而機殼體變成只有一個; 同時其衛星降頻器及多重選擇開關亦因有多種元件可通用, 而可使產品成本大大的降低,並可簡化系統組裝及減少同軸 電纜線的使用。因為輸出埠數量的多寡並非系爭專利所申請 之技術功效,不可能因為系爭專利案申請人略為修改與功效 無關之輸出埠數量,即可合法地獨占該成果。退步言,縱如 原判決所認引證1、9為二輸出而與系爭專利之四輸出有些許 差異存在,但兩者所運用之原理、技術手段均相同,且二者 構造上之差異為一顯而易見之習用技術手段之簡單等效轉換 ,係屬熟習該項技藝人士可輕思及,且未能增進功效。(三



)系爭專利如何就降頻器與多重選擇開關結合成一體於說明 書說明,上訴人於異議時業就系爭專利未將如何結合降頻器 與多重選擇開關未予說明而有揭露不足,而使他人無法據以 實施之情事具體指出,系爭專利顯然違反83年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3款關於說明書記載之規定。由是足證就系 爭專利存有揭露不足之情事,上訴人早已於異議階段中提出 ,應無該項主張係新事實新主張之情事,原審有認定事實顯 與所憑證據相違背,自屬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 令等語,爰廢棄原判決。
貳、被上訴人未提出答辯狀。
參、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由系爭 專利「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之特徵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所描述「一種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 器主要是結合雙極性衛星降頻器與多重選擇開關而成為一體 成型之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此雙極性四輸出 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共有4個輸出部分,每一個輸出部分均 可獨立選擇垂直或水平,低頻段或高頻段之訊號為其特徵者 。」,可知其係將一個「雙極性衛星降頻器」與一個「四輸 出多重選擇開關」結合成一體而形成為「雙極性『四輸出』 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在上訴人所提出之異議證據中,並 無任何單一證據已充分揭露上開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此亦 為上訴人所不爭,即難謂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次查,引證 1縱認為真正,但由其第2圖可知,其僅為二輸出之選擇開關 ,與系爭專利之四輸出選擇開關,仍有不同;另引證9之LNB 產品,亦僅有二個輸出,與系爭案之四輸出不同;又四輸多 重選擇開關雖為習知之技術,但其係與習知的雙極性衛星降 頻器結合成一體,而形成一「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 星降頻器」,此自非單純之四輸出多重選擇開關可比;由於 系爭專利係一體成型之「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較 引證1、9之僅有「二輸出」多重選擇,更可簡化系統之組裝 ,而能增進功效,並非上訴人所指僅外形上變更或增加輸出 埠之數量之簡易變化而已,故引證1、9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不具進步性。至於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揭露不足,有違專 利法之規定乙節,查上訴人並未於異議階段作此主張,屬於 新事實新理由,既未經被上訴人機關審查,即非嗣後之行政 訴訟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 訴人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 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 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上訴人另為異議成



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均無理由,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 審之訴。
肆、本院查:
參加人於87年8月7日以「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 」向被上訴人(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於89年3月21日准予專利,公告第385950號新 型專利。系爭本件新型專利案,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描 述「一種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主要是結合雙極 性衛星降頻器與多重選擇開關而成為一體成型之雙極性四輸 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此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 器共有4個輸出部分,每一個輸出部分均可獨立選擇垂直或 水平,低頻段或高頻段之訊號為其特徵者。」公告期間,上 訴人以系爭案不符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上訴 人於異議階段所提出之異議證據2係ASTRA公司之技術建議事 項影本(下稱引證1);證據3係ASTRA公司之技術建議事項 中譯影本(下稱引證2);證據4為ASTRA公司經理人出具之 信函(下稱引證3);證據5係西元1998年10月23日電子時報 之報導(下稱引證4);證據6係ASTRA公司之技術建議事項 圖2結構圖(下稱引證5);證據7係系爭案圖10結構圖(下 稱引證6);證據8係引證5與引證6元件對照表(下稱引證7 );證據9係系爭案與引證1之技術特徵比較表(下稱引證8 );90年5月29日異議補充理由書證據1係西元1997年7月公 開之「CABLE AND SATELLITE YEARBOOK NINETY SEVEN」( 下稱引證9);91年1月4日異議補充理由書附件1之產品資料 (下稱引證10)。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92年7月28日(92 )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2207564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案 認引證1之ASTRA公司之技術建議事項僅為影印本,不具證據 力;引證3僅為一私人間之信函,不具公信力,且即使可證 明引證1之所指技術建議事項之出版日期,仍無法證明引證1 影印本之內容;引證4之報導則與引證1無關,其餘之引證2 及5至8等,皆係附屬於引證1,亦不具證據力;故引證1至8 不能證明系爭案之該一體成型之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擇衛星 降頻器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引證9第287頁之GRUNDIG公司 之LNB產品,僅載有「Universal Twin-Universal Quattro 」,不能證明其與引證1ASTRA公司之技術建議事項間之關連 性,況引證9之產品僅有兩個輸出,與系爭案結合雙極性衛 星降頻器與多重選擇開關而一體成型,且為四輸出多重選擇 之衛星降頻器不同,系爭案之四輸出仍可較引證9之產品之



二輸出簡化系統之組裝等增進功效;引證10之產品資料,未 標示日期,亦不具證據力;另系爭案專利說明書曾提及 ASTRA衛星系統接收系統,並不能證明系爭案係依照引證1之 技術建議事項之內容而申請,況系爭案雖使用習知的雙極性 衛星降頻器,但其結合多重選擇開關而成為一體成型之雙極 性四輸出,每一輸出部分均可獨立選擇垂直或水平,低頻段 或高頻段之訊號等,事實上並未見於異議證據中,難稱系爭 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外,異議各項證據或不具證據力 或皆未有如系爭案結合習知之雙極性衛星降頻器與多重選擇 開關而成為一體成型的手段,故本異議案並無任何複雜的技 術層次,亦無現場測試及說明之必要,無面詢必要;又系爭 案難謂非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乃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依職權裁定命獨立參加被上訴 人之訴訟,並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 使用者。....」、「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 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 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即83年1月21日修正施行)專利法第 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明定。而公告中之新型 ,任何人認有違反第97條至第99條規定提起異議者,依同法 第102條規定,得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 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之。從而,系爭案有無違反 前揭專利法規定之情事而應不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 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專利法之規定 ,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本件原處分就除引證1(圖示如本判決引證1案附圖3份)、9 (型錄圖片,外附證物袋)外之引證均不具為異議引證之證 據力及原判決對於引證案不足證明系爭案(圖示本判決系爭 案附圖4幅)不具新穎性等認定事項,上訴人均未再爭執, 是本件爭執要點在於引證1、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 性及系爭案是否揭露不足而無法據以實施之事項。經查,原 判決關於系爭專利為一個「雙極性衛星降器」與一個「四輸 出多重選擇開關」結合成一體而形成「雙極性四輸出多重選 擇開關」,較引證1、9之僅有「二輸出」多重選擇,更可簡 化系統之組裝,而能增進功效,並非上訴人所指僅外形上變 更或增加輸出埠之數量之簡易變化而已,故引證1、9亦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等事項,以及上訴人所所指系爭 案僅外形上變更或增加輸出埠之數量之簡易變化而已,不具 進步性云云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詳予以論述,是原判決所適 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 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 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主張引證1、9及系爭案二者構造上之差異係為一顯而 易知之習用技術手段之簡單等效轉換,係屬熟悉該項技藝人 士可輕易思及,且未能有功效之增進者;故引證1及引證9足 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案係 將一個「雙極性衛星降頻器」與一個「四輸出多重選擇開關 」結合一體成形,可產生簡化系統組裝、節省同軸電纜線數 目、降低產品成本之新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說明該創 作針對歐洲ASTRA及EUTELSAT使用全頻段之衛星系統,所以 不單只有水平或垂直訊號,同時把此水平或垂直訊號分為低 頻段和高頻段,增加一控制訊號22KHZ Tone Signal用以選 擇低頻段或高頻段,與單獨使用ASTRA衛星系統接收器之電 路圖亦不相同。欲將此衛星降頻器與四輸出多重選擇開關結 合於一殼體當中,需兼顧體積以及市場接受度,並非依照圖 面上的電路圖直接連接即能達成,況系爭案將雙極性衛星降 頻器連結至八輸出或十六輸出多除選擇開關,以當時科學技 術水準,將此兩種技術結合一體成形,依據或組合引證1、9 技術內容,並非熟知此技藝之人依習知技術所能輕易推及, 上訴意旨主張:根據ASTRA公司之衛星系統接收器之二輸出 多重選擇開關即能輕易仿照達成系爭專利技術之四輸出多重 選擇開關與衛星降頻器結合云云,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 原審雖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 ,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要難謂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另按異議人於行政救濟程序,固得就原異議時所提引證理由 ,於同一事實範圍內補提關連性理由,做為原引證證據之補 強,但所補提之理由,如與原引證之理由非基於同一法條構 成要件,即為另一新理由,基於異議審定機關對異議案之第 一次處分權及被異議人之程序利益,此一新理由自應於異議 案審定終結前提出,如提起訴願時始行提出,訴願審議程序 即難斟酌,爾後之行政訴訟,亦難加以審究。再者,系爭案 核准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2條係屬申請專利應記載充分 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之形式要件規定,與同法第97條至第99條 屬專利要件之規定,係屬不同之異議理由。經查上訴人即異



議人於89年7月11日僅引用上開專利法第97條(新型定義) 、第98第1項第1款(新穎性)、同條第2項(進步性)作為 異議理由,上訴人主張專利異議理由書中第5頁第9至11行雖 有提及:「‧‧被異議案之發明目的僅係將雙極性衛星降頻 器與多重選擇開關結合成一體,綜觀整個被異議案之專利說 明書及圖式,亦只見將兩個分開之雙極性衛星降頻器與多重 選擇開關之方塊圖結合在一起,完全未曾提及係如何達成其 所自稱之體積不笨重之一體成形的機構設計。換言之,被異 議人係在虛構一個不存在之技術特徵及功效」但此一敘述內 容係對進步性要件之功效論述,並無提及所要支持之異議法 條,應僅係支持異議狀述進步性異議理由之敘述,並非獨立 之異議理由,且參加人僅就異議理由書內所載之異議理由及 法條予以答辯,被上訴人亦就上開專利法第98第1項第1款( 新穎性)、同條第2項(進步性)作為異議理由審查,則上 訴人雖於訴訟階段提出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2 條第3款關於說明書記載之主張,核屬新理由,其新爭點非 屬訴訟階段所應審酌標的。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對於如何一 體成型,將降頻器及多重選擇開關進行結合,說明書中完全 沒有說明,致他人因其揭露不足而無法據以實施其創作,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2條第3款關於說明書記載之 規定云云,係屬新理由之提出,非本案所應審究而屬另案審 究範圍,其據為上訴理由,自無可採。
從而,原審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起 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誤,求 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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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