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
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達一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聲請人資
力詢問表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劉 福 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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