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簡字,106年度,4號
TPEV,106,北國簡,4,2017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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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文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
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
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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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