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孫鈺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1,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繳
納部分後,仍應繳納6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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