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187號
TPEV,106,北勞簡,187,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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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源
被   告 王左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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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