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源
被 告 王左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