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芷誼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61元(計算式:6,881元+1,380元=8,261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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