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6年度,17號
TPEV,106,北勞小,17,201707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芷誼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61元(計算式:6,881元+1,380元=8,261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