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2號
上 訴 人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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