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① 劉羽屏被 告② 白承昱(原名白文棋)被 告③ 薛古滇訴訟代理人 薛源澤被 告④ 陳古雪紅訴訟代理人 陳永茂被 告⑤ 陳玉汝被 告⑥ 陳秋梅訴訟代理人 李勝田被 告⑦ 徐美珠被 告⑧ 蘇吳多美被 告⑨ 馬惠美被 告⑩ 陳玉豐被 告⑪ 勾純爾被 告⑫ 王駱月裡被 告⑬ 曹素霞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被 告⑭ 樓俊瑋訴訟代理人 陳介人被 告⑮ 林麗華訴訟代理人 洪正泉上列被告八人②④⑦⑧⑨⑩⑪⑫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