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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8698號
TPEV,105,北簡,8698,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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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① 劉羽屏
被  告② 白承昱(原名白文棋)
被  告③ 薛古滇
訴訟代理人 薛源澤
被  告④ 陳古雪紅
訴訟代理人 陳永茂
被  告⑤ 陳玉汝
被  告⑥ 陳秋梅
訴訟代理人 李勝田
被  告⑦ 徐美珠
被  告⑧ 蘇吳多美
被  告⑨ 馬惠美
被  告⑩ 陳玉豐
被  告⑪ 勾純爾
被  告⑫ 王駱月裡
被  告⑬ 曹素霞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⑭ 樓俊瑋
訴訟代理人 陳介人
被  告⑮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洪正泉
上列被告八人
②④⑦⑧⑨
⑩⑪⑫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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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