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雪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炎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金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6,0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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