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6年度,496號
STEV,96,店小,496,2007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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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叁宏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伍萬參仟零
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
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
合 計 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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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