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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592號
TPEV,105,北簡,759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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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592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① 陳大日
被  告② 李吳阿燕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被  告③ 藍清景
被  告④ 楊德明
被  告⑤ 林永茂
被  告⑥ 吳貴玉
被  告⑦ 平齊華
被  告⑧ 黃淑禎
訴訟代理人 林松平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
被  告⑨ 周春宏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被  告⑩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上列被告六人
②④⑤⑦⑨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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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