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592號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① 陳大日被 告② 李吳阿燕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被 告③ 藍清景被 告④ 楊德明被 告⑤ 林永茂被 告⑥ 吳貴玉被 告⑦ 平齊華被 告⑧ 黃淑禎訴訟代理人 林松平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被 告⑨ 周春宏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被 告⑩ 高泰山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上列被告六人②④⑤⑦⑨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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