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8 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9 查詢至96年8 月23日止無繳費記錄)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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