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6年度,69號
TLEV,96,六簡,69,2007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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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8 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9 查詢至96年8 月23日止無繳費記錄)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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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