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6年度,69號
TLEV,96,六簡,69,2007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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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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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