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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