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554號
TPEV,105,北簡,15554,2017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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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554號
原   告 孫銘豫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被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國乾為被告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 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二、經查,被告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悠克興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潘信興,嗣變更為李國乾,有民國105 年3 月29 日、105 年11月15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首開規 定,自應由李國乾承受本件訴訟。原告及李國乾迄未提出書 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李國乾為被告悠克興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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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