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3774號
TPEV,104,北簡,13774,2017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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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74號
原   告 鍾雪玉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 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 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 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 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 5,982,00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並經原告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第74頁),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 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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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