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96年度,72號
ILEV,96,宜補,72,200708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銘晃即東昇實業社
            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銘晃即東昇實業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