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6年度,311號
SLEV,96,士簡調,311,200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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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橙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工 程合約書第9 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施工地點所轄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查施工地點位於台北市○○ ○路114 號1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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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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