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朴小字第2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路一巷三號三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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