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6年度,1623號
CYEV,96,嘉小,1623,200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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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財神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7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於96年8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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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