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港簡字,96年度,242號
PKEM,96,港簡,242,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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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港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803、1831、2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伍支、名片貳拾伍張及手提袋壹只,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伍支、名片貳拾伍張及手提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 國91年9 月16日,以91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91年10月2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 為他人工作,及知悉附表所示之印尼籍人,分屬逃逸之外籍 勞工,或觀光簽證過期之觀光客,或非法入境之外國人,竟 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 ㈠自95年11月間起,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代價 ,承租雲林縣臺西鄉○○村○○路43號及45號,供外籍人士 打工時居住,並以每人日薪800 元,由甲○○抽取每人每日 200 元,另由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印尼籍人士取得600 元之 方式,媒介至雲林縣境內各鄉鎮,從事農耕等工作。迄96年 1 月26日止甲○○因另案遭法院裁定羈押,始未繼續為媒介 行為。嗣於96年2 月2 日14時30分許,經警借提,在雲林縣 臺西鄉○○村○○路43號當場查獲附表所示1 至9 之印尼籍 人,始悉上情。
甲○○於96年2 月13日經撤銷羈押釋放出所後,竟另行基於 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96年2 月13日後某日 起,至96年3 月29日止,提供雲林縣水林鄉○○村○○○路 73之2 號,供外籍人士打工時居住,並以每人日薪800 元, 由甲○○抽取每人每日200 元,另由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印 尼籍人士取得600 元之方式,媒介至雲林縣境內各鄉鎮,從 事農耕等工作。嗣於96年3 月29日7 時許,為警在雲林縣水 林鄉○○村○○○路73之2 號旁鐵皮屋,查獲附表所示10至



14印尼籍人,並扣得其所有供媒介所用之行動電話5 支、名 片15張、名片(吳有德等)10張及手提袋1 只,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印尼籍人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資料9 紙、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4 紙、雲林縣政 府96年4 月26日府勞動字第0960042390號函1 份及現場照片 12張在卷可稽,復有行動電話5 支、「承承」名片15張、「 吳有得等」名片共10張及手提袋1 只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三、本院審酌被告甲○○年僅42歲,正值壯年,可憑己力,賺取 生活費,竟利用逃逸外勞無任何投訴管道及懼怕遭警查獲之 機會,媒介外勞從事工作,每日工作從5 、6 時許起,至21 、22時止,未給予充分休習時間,嚴重壓榨勞力,並從中獲 利,行為惡劣,及於96年2 月2 日在押期間,帶同警方查獲 附表編號1 至9 印尼籍人士後,經撤銷羈押,竟重操舊業, 繼續為媒介外國人非法打工行業,顯不知悔改,暨犯後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宣示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就業 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第4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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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印尼籍人姓名 │ 來臺原因 │原僱主│ 原工作地點 │工作日數│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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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lamet Joko Subroto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詠旺號│ 約10日 │ 農耕 │
│ │ │ │ │漁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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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ngkun │工作(看護)│林阿燕│彰化縣芬園鄉芬草│ 約40日 │ 看護 │




│ │ │ │ │路1段93巷12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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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arddi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盈勝3 │ 約3 月 │ 農耕 │
│ │ │ │ │號漁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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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ifkianif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 │ 約10日 │ 農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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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iswoyo Edi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 │ 約15日 │ 農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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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uyanto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滿祥興│ 約3 月 │ 農耕等│
│ │ │ │ │號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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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anto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清再發│ 約3 月 │ 農耕等│
│ │ │ │ │11號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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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okhidin │工作(船員)│不詳 │高雄市新興得利10│ 約3 月 │ 農耕等│
│ │ │ │ │號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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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Karsono │工作(船員)│不詳 │屏東縣新園鄉共和│ 約1 月 │ 農耕 │
│ │ │ │ │村聖心路90號之嘉│ │ │
│ │ │ │ │豐億漁業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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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Tri Priyono │工作(船員)│洪松輝│高雄興吉發號船 │2 月13日│ 農耕 │
│ │ │ │ │ │後某日起│ │
│ │ │ │ │ │,至3 月│ │
│ │ │ │ │ │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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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Susanto │工作(船員)│不詳 │不詳 │ 31日 │ 農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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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Imani Mudji Teugh │工作(船員)│不詳 │屏東縣琉球鄉嘉億│ 15日 │ 農耕 │
│ │ │ │ │漁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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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Pamungkas Martino │觀光 │無 │無 │ 25日 │ 農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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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Kuswati Titik │工作(看護)│林劉淑│屏東縣潮洲鄉中興│ 50日 │ 農耕 │
│ │ │ │蘭 │路6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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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罪之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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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