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40號
原 告 峰億興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五百五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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