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詹木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又甄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並說明本件係本於票據或係基於借貸
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