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6年度,275號
CLEV,96,壢補,275,200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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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富晟興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188元
   ,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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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